民事訴訟法課件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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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主管與管轄 n講授內容:講授內容: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民事訴訟主管 第二節第二節 管轄概述管轄概述 第三節第三節 級別管轄級別管轄 第四節第四節 地域管轄地域管轄 第五節第五節 裁定管轄裁定管轄 第六節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 n前沿問題探討前沿問題探討n課后思考題課后思考題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一節 民事訴訟主管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節一、主管的概念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節n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受理一定
2、范圍內民事糾紛的權限,亦即確定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分工。n明確民事訴訟主管的意義意義: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行使民事審判權和履行審判職責。2有利于加強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責任感。3有利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二、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圍n在確定是否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糾紛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主體條件:)主體條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在當事人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2)內容條件:)內容條件: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而不是因其他社會關系引起的糾紛。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
3、aw第五章第一節二、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圍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節n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大類幾大類:1由民法(例如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發生糾紛的案件。2由婚姻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而發生糾紛的案件。3由商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而發生糾紛的案件。4由經濟法(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調整的某些經濟關系而發生糾紛的案件。5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6法律明確規定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三、人民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的關系n(一)人民法院與
4、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民事(一)人民法院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糾紛的關系1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調解協議達成后,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或者請求變更、撤銷或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人民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節三、人民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的關系n(二)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主管民事糾紛的(二)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關系1仲裁機構仲裁民事糾紛的范圍。仲裁
5、機構仲裁民事糾紛的范圍。仲裁的范圍:仲裁的范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不屬于其主管范圍。2仲裁或審判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仲裁或審判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節三、人民法院主管與其他機構、社會組織主管的關系n(三)人民法院與其他機關主管民事糾紛的(三)人民法院與其他機關主管民事糾紛的關系關系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 管轄概述民事訴訟法民事訴
6、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節一、管轄的概念和意義n管轄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n管轄與主管管轄與主管:主管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管轄則是主管的具體落實。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節二、確定管轄的原則n(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訴訟(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訴訟n(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n(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審判,保護當事(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審判,保護當事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人合法的民事權益n(四)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
7、職能和工作均衡(四)兼顧各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和工作均衡負擔負擔n(五)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五)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n(六)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六)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節三、管轄的種類n1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管轄主要訴訟管轄主要有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n2理論分類理論分類(1)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2)專屬管轄與協議管轄(3)共同管轄與合并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節四、管轄恒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二
8、節n管轄恒定管轄恒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后無論據以確定管轄的因素有何變化,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均不受影響。n管轄恒定包括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兩種類型。n管轄恒定的內容管轄恒定的內容主要包括:(1)原告起訴時,如果依法律規定某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在該案審理過程中,受訴法院對該案始終具有管轄權,不因客觀情形的變化而受影響。四、管轄恒定(2)原告起訴時,依法律規定受訴法院并無管轄權,但受訴法院未發現,當事人也未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查后,即視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此后就不得變更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
9、第二節第三節 級別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一、級別管轄的概念n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組織系統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n民事訴訟法確定級別管轄確定級別管轄主要考慮的因素:1案件的性質2案件影響的大小3訴訟標的額的大小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二、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n(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
10、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眓(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n重大涉外案件: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或者案件復雜,或者爭議標的數額較大的涉外案件。二、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件:n(1)海事、海商案件n(2)除專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專利糾紛案件n(3)其他案件。如:著作權
11、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等也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n(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眓(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
12、第三節三、關于級別管轄的幾個特殊問題n(一)合同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確定(一)合同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確定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起訴至人民法院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訴訟請求額作為總的訴訟標的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要求解除合同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合同總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n(二)級別管轄中的法律規避問題(二)級別管轄中的法律規避問題n(三)級別管轄異議權問題(三)級別管轄異議權問題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三、關
13、于級別管轄的幾個特殊問題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n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關于當事人就規避級別管轄提出異關于當事人就規避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議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規定:“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認真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人民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其上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并就此提出異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了解,認真研究,并作出相應的決定,如情況屬實有必要移送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實體判
14、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下級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眓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公布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三、關于級別管轄的幾個特殊問題n(四)級別管轄中的再次下移禁止(四)級別管轄中的再次下移禁止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四、專門法院的管轄n1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
15、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n2海事法院的管轄海事法院的管轄我國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寧波、???、天津、大連、北海、青島等口岸城市設立了十個海事法院。n3軍事法院的管轄軍事法院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四、專門法院的管轄n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限于限于:(1)特定的民事訴訟案件。)特定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軍事法院只受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2)特定的民事非訟案件。)特定的民事非訟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軍事法院可以受理申請宣告軍人失蹤、申請宣告軍人死亡
16、的案件。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三節第四節 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一、地域管轄的概念n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區域內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二、確定地域管轄的依據n(1)人民法院的轄區與行政區劃相一致。n(2)當事人、訴訟標的與人民法院的轄區相關聯。n(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審理案件,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三、地域管轄
17、的種類n(一)一般地域管轄及其例外規定(一)一般地域管轄及其例外規定原則:“原告就被告”1對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轄n(1)原則規定)原則規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n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n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訴法意見適用民訴法意見補充規定補充規定:(1)雙方當事
18、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2)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地域管轄的種類n(2)例外規定)例外規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n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四種例外情形:(1)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19、(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三、地域管轄的種類n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訴法意見適用民訴法意見規定的例外情形規定的例外情形:(1)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
20、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2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般地域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一般地域管轄n由被訴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被訴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3對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對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n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內,各該人民法院對該項訴訟都有管轄權。n(二)特殊地域管轄(二)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
21、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所確定的管轄。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n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實際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n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三、地域管轄的種類n加工承攬
22、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n【案例案例】居住在A市的甲與居住在B市的乙在C市簽訂了一份協議,甲將一幅古畫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乙并約定雙方在D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后甲反悔并電告乙自己已將該畫賣給他人。乙打算通過訴訟方式追究甲的違約責任,應向何地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n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
23、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地域管轄的種類5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n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n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而提起的訴訟,被告住所地、產品制造地或產品銷售地等侵權行為地的人
24、民法院都有管轄權。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示損害賠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示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8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因海難救助費用
25、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9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n(三)專屬管轄(三)專屬管轄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n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適用。n第二,排除協議管轄的適用。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的訴訟:n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n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n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
26、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n(四)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四)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5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眓(五)協議管轄(五)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三、地域管轄的種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民事訴訟法第
27、25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眳f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協議管轄須具備以下條件:n(1)僅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n(2)只限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n(3)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口頭約定無效n(4)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三、地域管轄的種類n(5)只能協議變更第一審的地域管轄,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n(6)只允許當事人選擇明確且唯一的法院,否則協議無效。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
28、dure Law第五章第四節第五節 裁定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一、移送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n移送管轄移送管轄是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實質上是人民法院之間案件的移送,并非管轄權的轉移。n移送管轄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移送管轄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移送的案件必須是已經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一、移送管轄n移送管轄需要注意兩點:移送管轄需要注意兩點:(
29、1)移送的次數。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2)管轄恒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二、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n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n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倍?、指定管轄n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1)由于特殊原因
30、,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2)管轄權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二、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 【案例案例】A省甲市中級人民法院與A省乙市中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爭議,應由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A省甲縣法院與B省乙縣法院之間發生的管轄權爭議,其共同上級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甲縣法院與乙縣法院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時,不能直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適用民訴法意見第36條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也就是說,甲縣法院與乙縣法院協商不成
31、時,應各自報請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也協商不成時,應再各自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三、管轄權的轉移n由上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經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后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的,稱為管轄權的轉移。n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管轄權的轉移與移送管轄的區別:(1)前者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原來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轉移的是案件的管轄權;而后者是指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管轄權。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32、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三、管轄權的轉移(2)前者是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是補充級別管轄的一種規定;而后者除涉及級別管轄的情況外,一般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3)依管轄權的轉移,當上級人民法院將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時,下級人民法院必須遵從;而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須經上級人民法院準許,下級法院沒有決定權。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的,不需要經過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五節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節第六節 管轄
33、權異議 n所謂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意見或主張。n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泵袷略V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節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n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管轄權異議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2)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3)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入實體審理
34、。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節第六節 管轄權異議 n對異議的處理對異議的處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裁定書,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10日內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第六節前沿問題探討n目前我國四級法院均具有初審權,各級法院的功能劃分不明確;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大量一審案件,不僅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案件的任務,而且也削弱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法院的其他審判職能。
35、通過修訂民事訴訟法,限制初審法院的范圍,規定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享有民事案件的一審管轄權,排除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初審管轄權,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訴訟,還可以將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從大量的審判任務中解脫出來,更好地實現其指導民事審判、統一法律適用的職能。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前沿問題探討課后思考題n1.什么是管轄?確定管轄的基本原則有哪些?n2.怎樣確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法院?n3.移送管轄與管轄權的轉移有何區別?n4.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哪些條件?n5.某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因興建辦公樓和宿舍,與所在市的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課后思考題課后思考題 工程竣工后,雙方對工程決算意見不一致發生糾紛。于是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建設單位,以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向本地區某基層人民法院,即該辦公樓及宿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建筑公司退回余款。問:該基層法院對本案有無管轄權?能否行使管轄權?如果結論是肯定的,請說明理由;如果結論是否定的,請提出處理的意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 Civil Procedure Law第五章課后思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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